再加上本文主要做的是法学青年学者,较之法学资深学者,其引证数量更少。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草案第45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我认为《监察法》的制定工作还是应当由全国人大主导。我认为应当坚持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使之成为对监察委员会最大的制约力量。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草案第45条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如此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般而言,在法治国家,法院的独立性应当高于,至少不低于其他的国家机构。
实际运行中,由于该规定过于弹性,很可能使得不通知成为办案常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多方联动协作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查处机制。三省(市)党委书记担任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带头调查研究,把握试点方向,抓住制定实施方案、人大选举、转隶挂牌、留置措施使用等关键节点,亲力亲为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充分发挥中央新闻媒体作用,对社会关心的重大问题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组织部研究提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干部管理体制和任免审批程序。
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细化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处置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线索164件,立案11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组织处理14人。(四)坚持内涵发展、不搞外延扩张,做到精简高效。北京市坚持机构组建与支部组建同步推进,发挥党建统领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要求。试点地区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当好施工队长,严格执行党中央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职履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走样、不跑偏。
编者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央政法委加强协调,统筹司法执法机关积极配合改革试点。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
浙江省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前提下,统筹调配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将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一级拓展。
3省(市)各级监委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探索运用调查手段,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确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四)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
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运用,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改革的本质是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必须立足内涵发展,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实现改革效益的最大化。省(市)党委组织部认真配合做好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组建配备工作。我们正处在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最近的历史时期,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三)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六)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
(一)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试点地区执纪监督部门与执纪审查部门均由不同副书记分管,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
浙江省初步建立起一套涵盖监督、调查、处置各个方面、具有监委特点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归纳提炼各具特色的制度规范。
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人、9人、10人。试点地区在探索实践中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回避、涉案款物管理、借用人员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二)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
浙江省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制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监察措施执行、移送起诉、刑事审判等方面衔接问题,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形成由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采取留置措施及时书面通知家属,限定留置期间讯问时间、时长,坚守安全底线。
(三)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试点地区坚持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政治水平、强化政治担当。
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成熟一个组建一个,防止一刀切。(八)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为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试点省(市)党委多次召开全委会、常委会和试点工作小组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施工队作用,积极坚定、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试点地区纪委切实负起专责,精心筹划,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聚焦纪法衔接、依法留置、指定管辖等重点难点问题,先行先试、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路径。在改革后监督范围更广、任务更重的情况下,试点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全面整合机构职能和人员,内设机构数、派驻机构数、人员编制数三不增。
立案1840件,同比上升0.7%。试点地区省、市两级纪委、监委执纪审查部门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党委书记定期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把握政治生态,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认真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山西省探索建立与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联动监督机制,做到监察全覆盖、常态化。